《壹週刊》前年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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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林韋君國中像小太妹還常霸凌學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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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刊登林裸露、僅以絲巾遮掩重要部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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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認為報導不實且照片遭嚴重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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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興訟求償。士林地院認定《壹週刊》確實損害林的名譽和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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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判決《壹週刊》應賠償七十五萬元。
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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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在前年一月以「讀者爆料林韋君國中霸凌學妹」為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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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林在國中時期常帶著跟班,遇到比較漂亮的學妹就會去「關心」一下,特別是身材好的舞蹈班學妹,經常會受到特別關照等等。
該報導還刊登林未穿著衣物,僅以淺藍色絲巾遮掩重要部位的照片。林韋君認為報導不實,且該照片是她之前受《壹週刊》邀約所拍的泳裝照,卻被《壹週刊》以電腦修片將泳衣去除,因此向法院興訟求償。
《壹週刊》雖然主張,該報導已對國中時期遭林韋君霸凌的黃姓學妹進行訪問,內容僅是單純轉述黃女所言,並非不實報導,而照片已經林同意而公開,不論有無經過修圖,皆無侵害林的肖像權問題等等。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該篇報導消息來源僅有爆料的黃女,未向其他知情人士查證,加上報導內針對林的回應,僅刊登極小篇幅不成比例,認定《壹週刊》侵害林的名譽權。
另外,《壹週刊》未經林的同意,就將照片中林的比基尼肩帶以修圖方式去除,製造出裸身效果等,也確實侵害其肖像權,因此判決《壹週刊》應賠償林七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