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軍法回歸司法對林毅夫案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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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律師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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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見解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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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因軍法移司法而不同。但林案移司法較能平心靜氣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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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受政治或軍事的影響。許文彬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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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叛逃已過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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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可返台。
許文彬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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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軍隊必須對國家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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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案在軍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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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對林不利,回歸司法體系,較能中性就法論法論斷。
至於林案法律的層面,許文彬認為本案「叛逃投敵」犯行之法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當年國防部於其時效完成之後始發布通緝,於法根本不合,監察院就此亦曾加以糾正。
許文彬說,有一種說法謂此行為是屬「繼續犯」的性質,故其時效期間尚無從起算。實則此種說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叛逃投敵」犯罪完成,其「實行行為」業已終了,只不過是「違法的狀態」仍然延續而已(何況「動員戡亂時期」已於1991年5月1日宣告終止,違法狀態至此也不存在了),學理上稱之為「狀態犯」。類似毀損罪、傷害罪之性質態樣,其追訴權時效於叛逃投敵犯行為成立當時就已起算,而不是須等「違法的狀態結束」才起算。
許文彬說,讓林毅夫返台,不是說林當年叛逃行為可以原諒,而是過了法律追訴期。
許文彬說,就算「繼續犯」或「狀態犯」的法律學理解釋還有模糊空間,有灰色地帶,但法學中,還有「目的法學」,即從兩岸化敵為友的目的,從寬解釋法律。
許文彬認為,在法律解釋學上,執法者對於追訴權時效起算點的認定,理當隨著法律適用的時空背景,做出最適切的論理解釋,以解決實際發生的司法實務爭議課題,以期符合經驗法則及人民的法律感情。在林毅夫案亦應作如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