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23日復興澎湖空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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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檢署今天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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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正副駕駛有業務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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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已罹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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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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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另依業務過失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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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當天執勤的空軍馬公基地高級值勤官荊元武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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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馬公航空站管制席李佳(峰)2人。澎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盟翔今天在起訴記者會中指出,103年7月23日復興航空GE222班次,當天下午5時45分由高雄機場起飛,機上包括正駕駛李義良、副駕駛江冠興、郭姓與吳姓2名艙組員和乘客54人。當天適逢麥德姆風陸上警報解除,該機在18時17分由馬公塔台引導採用20跑道等待,同時間有4架航機等待,復航正副駕駛討論考量以02跑道進場,並於18時29分50秒請求雷達引導02跑道ILS進場。當時值勤的高值勤官荊元武並不熟悉民航機使用02或20跑道降落之最低能見度標準,且當時天氣處於極不穩定狀態,軍方氣象人員已發佈危險天氣,應予儘速許可,民航局高近場管制李姓督導也與荊協調長達12分鐘,仍未獲許可使用02跑道降落。澎湖地檢署檢察官經過年餘偵查今天偵結,認為復興航空正、副駕駛、空軍馬基地高勤官荊元武上校和馬公航空站管制席李佳(峰)等4人,在空難中涉有業務上過失,但正、副駕駛在空難中罹難,依法不起訴,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荊、李2人。1050414(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