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警察反蒐證可以嗎?新興警分局去年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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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兩名反蒐證警方的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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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昨天裁定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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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兩人行為未違反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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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侵害執行公務員警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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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罰。
去年十一月廿六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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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歲陳姓大學生載著徐姓同學騎改裝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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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賢二路被新興警分局員警攔下開單;徐生持手機反蒐證,警方拿出法務部函表示,反蒐證需在場人同意,否則違反偵查不公開,並侵害員警個人隱私權。兩人則反駁是在保全證據,因制止不聽,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高雄地院簡易庭。
法官認為,兩名大學生違反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適用程序屬交通違規之裁罰,並非刑事犯罪的偵查程序,所以不適用偵查不公開原則;另員警純以個人地位,主張兩名大學生的反蒐證有侵害隱私,也與社維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不當妨害公務有出入,所以裁定不罰;院方另強調,法官受憲法保障,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警方提出的行政命令拘束。
新興警分局副分局長林新晃表示,民眾能不能反蒐證警方,因引起正反兩面見解,目前中央還未有明確指示,但昨天雄院的「不罰」裁定,可能會造成日後警方執法時的困擾。
律師趙家光說,社維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簡單而言是妨害公務的過渡條款,因條文禁止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以未達強暴、脅迫的不當言語及行動相加;但所謂「不當言語與行動」就有很大的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