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文資法 列入無形資產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草案先前曾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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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屆期不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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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重送立院審議。文化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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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94年11月大幅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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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實務操作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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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條文於實際執行上確有窒礙難行或不合宜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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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文化資產的分類及其定義內容、國定遺址的指定程序、列冊遺址的監管保護、為保護或研究遺址而進入公、私有土地的限制、遺址定著土地的所有權移轉、毀損文化資產的處罰及其他有關問題。文化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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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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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行政院103年7月3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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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須重行送請審議。草案修正要點包括,有鑑於聚落與古蹟、歷史建築保存方式迥異,將聚落另歸一類,並修正其名稱為聚落建築群;並修正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自然地景的定義,及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內容,增修無形文化資產類別,以符合國際潮流及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需求。修正條文增訂,主管機關登錄無形文化資產時必須同時認定其保存者。修正條文也增訂,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105041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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