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 立院內政委員會納旋轉門條款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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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將海基會人員納入旋轉門條款中;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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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派的海基會董事、監察人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利益衝突迴避義務。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由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莊瑞雄分別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內政委員會在此次審查後增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第二項」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四款」。增列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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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海基會人員納入旋轉門條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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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受政府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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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退離職後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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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增列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四款則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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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派的海基會董事、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或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在罰則的部分,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所得利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份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外,違反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針對此次增列、修改的條文,黨團協商後將送交院會討論。105042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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