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蕭姓男子擔任Uber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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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前年聖誕夜載客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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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監理所以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裁罰5萬元並吊扣牌照。蕭男認為只是「共乘」並非「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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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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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乘」以節約能源、分攤費用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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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Uber顯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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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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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蕭男上訴,全案定讞。蕭姓男子2014年12月24日晚間透過Uber叫車服務載客收費,台北市區監理所接獲檢舉,認定蕭男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依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裁罰5萬元,吊扣牌照2個月並勒令停業。蕭男不服打行政訴訟,主張只是單純提供少量、個別性、臨時性的共乘服務賺取外快,不是營業行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Uber台灣分公司以「將車變成賺錢工具,Uber讓您輕鬆賺到錢」、「不需要辦公室,自己就是老闆。」等語招募駕駛,營利目的相當明顯。判決也指出,「共乘」是以達到節約能源或費用為目的,但蕭姓男子加入UberAPP平台載客,依客人指定之路線運送並收取一定費用,蕭男辯稱此為「共乘」不足可採。蕭男從事經營汽車運輸業,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交通部開罰有理。(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