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二審 謀私利10億 辜仲諒判刑9年8月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炒股的紅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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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辜規避董事會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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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處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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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紅火公司回贖結構債獲利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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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撤銷一審九年徒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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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加重改判九年八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辜仲諒被檢方起訴的非常規交易、內線交易、洗錢等部分,高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不能使法官產生有罪的心證,維持一審無罪認定。
     同案被告中信金三長都分別依銀行法的背信罪各判重刑。前財務長張明田八年六月,併科罰金五千萬、前法務長鄧彥敦七年六月、前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八年。
     高院特別指出,辜在審理過程中,辯稱受到特偵組利誘,不實供述將三億元給扁家一事,合議庭認為,這部分原本就不在起訴範圍內,與全案無關,無探究必要;且辜從紅火獲利十億元,就已構成犯罪要件,應予論罪。
     高院在厚達四百頁判決書中指出,辜仲諒在九十四年十二月廿八日,收購兆豐金控,由成立資本額僅美金一元的紅火公司,以回贖結構債的方式,操縱兆豐金控股票,間接拉抬或壓低股價。
     合議庭表示,辜等人借由紅火公司回贖結構債時,兆豐金股票已上漲,扣除應支付的交易款項後,獲利美金三千零四十七萬多元,折合台幣逾十億元。紅火公司非屬中信金控體系,獲利沒有歸入中信金控,辜仲諒等人即可任意處分,借紅火公司獲取私人利益。
     辜仲諒的律師在審理過程中,辯稱辜配合辦案,並且沒有親自參與紅火案,要求減刑或判決無罪,但合議庭認為,辜在偵查中並沒有坦承犯行,也未自動繳回「全部」不法所得,因此不適用減刑規定。
     高院審理後認為,辜在案發時身兼中信金控副董及中信銀董事長等重要職務,竟為從中牟取私人利益,進行爭議性的投資,借此套利,嚴重危害銀行利益,擾亂金融秩序,因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從重依違反銀行法的背信罪,判刑九年八月,比一審的九年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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