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未在火災屋沒補助 向中市議員陳情

台中市陳姓男子租屋發生火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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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府申請災害救助金時因戶籍未設在租屋處而無法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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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台中市議員江肇國(右)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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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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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規制定核發辦法。中央社記者郝雪卿攝 105年8月31日

台中市陳姓男子租屋發生火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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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府申請災害救助金時因戶籍未設在租屋處而無法請領,向台中市議員江肇國陳情,市府說,依據法規制定核發辦法。陳姓男子表示,他與母親、弟弟3人於民國103年開始承租該屋,並由母親擔任戶長,他平日在市場擺攤維生,沒有固定收入,不料今年7月租屋發生火災,家當都遭焚毀,家中經濟狀況瞬間陷入絕境,連身上穿的衣物、盥洗用品都必須向親友借。陳姓男子指出,他向市府申請災害救助金,市府相關單位卻互踢皮球,一再以他本人未設籍在租屋為由,百般刁難,拒絕核發救助金,只願意給他「安置代金」6000多元,讓他感到萬念俱灰,覺得自己就像乞丐。江肇國認為,災害救助金核發,應考量災民的實際需求,陳姓男子有居住事實,卻因戶籍問題遭到刁難,市府應更將心比心,他建議,災害補助認定應以「戶籍」、「居住事實」雙軌制,只要符合一項就應有申請資格。台中市社會局表示,陳姓民眾的母親與弟弟,戶籍與居住現址都符合法令規定,已核發安遷救助各2萬元;而由於陳姓民眾的戶籍非設於災害發生現址,依法可領取「安置代金」補助,社會局依規定核發最多10日補助共6000元,希望幫助民眾解決困難。社會局指出,「台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是依據中央「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制定,其中安遷救助所稱受災戶是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戶籍與居住現址兩項要件需同時具備,才可領取安遷救助金。1050831(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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