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以解釋令限制富人捐地「限抵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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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法官認定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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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民間「捐地抵稅」集團又蠢蠢欲動。財政部在立院本會期火速提出所得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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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捐地抵稅必須以實際買入成本或由財政部視市場交易情形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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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確實「無縫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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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因修法空窗期讓捐地抵稅歪風又起。
財政部高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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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公設地市價和公告現值的差價變動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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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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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維持捐地限抵公告現值十六%的認定標準。
「捐地抵稅」曾是富人、財團最愛的「節稅」手法。因捐贈政府機關可抵稅,富人低價收購畸零地、公設或既成道路土地後,再捐贈給政府,就可以較高的公告現值來抵稅,使稅收每年減少上千億元。不但有違賦稅公平,還讓政府難以處理滿手的爛地。
為解決「捐地抵稅」問題,財政部在九十二年起訂出限抵土地公告現值十六%標準,使此種手法近乎絕跡。不過,去年底大法官認為稅法沒有明訂實物抵稅的認定標準,也沒有授權財政部可自訂限抵標準,在沒有法源依據下,認定違憲。
財政部官員表示,修法草案規定,捐贈土地等實物,原則上都要依實際買入成本來認定,捐贈人若舉不出成本,國稅局可以不同意抵稅。但因土地等要捐出的財產來源為繼承、受贈等拿不出成本證明,或因折舊、耗損等因素使成本與捐增價值差異太大,可推計課稅。
財政部修法草案中訂定,推計課稅由未來財政部參考捐贈年度的市場交易情形來認定。
官員舉例,若繼承一筆畸零地,當年取得成本不但極低也難以舉證,捐贈給政府時,不能以現在公告現值來認定抵稅,只能限抵公告現值的十六%。如果捐贈股票,但現在因公司經營不善股票已成「壁紙」,雖然捐贈人可出具當初持有成本的證明,也不能依成本抵稅,都要以實際市價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