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還葉盛茂 500萬保證金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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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隱匿扁媳黃睿靚瑞士帳戶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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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把開曼群島洗錢情資交給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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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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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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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妻張昭嬌日前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本案500萬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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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遭檢方以葉仍有案件在高院審理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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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妻向高院聲明異議,高院以兩案並非同一案件,撤銷檢方處分,且不得抗告,須發還500萬。
     葉盛茂因被控隱匿黃睿靚瑞士帳戶情資,還把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提供的情資交給陳水扁,被判刑1年4月定讞,葉今年3月入監服刑,在服刑172天後,30日2度獲假釋出獄。
     當時一審審理本案時,認為葉涉及圖利罪且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直至高院97年12月審理時才准葉以500萬元交保。葉今年3月入獄,葉妻即向北檢聲請發還這筆500萬元保證金。
     今年4月,北檢函復葉妻,指「同一案件(指葉盛茂另被控洩漏澤西島扁家洗錢情資案)經檢方提起公訴,雖經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但現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中」為由,拒絕發還500萬元保證金。葉妻不服,向高院聲明異議,指北檢所稱的澤西島案是特偵組在99年8月發交北檢偵辦,先前未曾併由任何法院併辦審理,兩案非屬同一案件,應該發還保證金。
     高院認為,北檢所指的澤西島案,與葉先前案件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兩者並非同一案件,而且葉前案已判決有罪確定,並已到案執行,具保人之具保責任在法律上似應解免,葉妻聲明異議有理由,因此撤銷北檢不准發還500萬元保證金之執行處分,檢方應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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