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門條款納海基會 陸委會認為不需要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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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旋轉門條款」適用範圍擴及海基會人員。陸委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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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人員未享有公務員同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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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需要旋轉門條款。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由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莊瑞雄分別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內政委員會在今天初審後增列兩項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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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及海峽交流基金會人員。另外則是規定官派的海基會董事、監察人須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根據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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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人員離職後3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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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反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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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秘書楊家駿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海基會同仁不屬於公務員,沒有與公務員相同的保障,卻要負擔公務員在「旋轉門條款」中相當的刑責,陸委會認為,這樣的規範並不需要,若立委認為需要,也不該有刑責。此外,增列條文也提到利益衝突迴避的部分,官派的海基會董事、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自身或關係人利益等。違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針對增列利益衝突迴避的部分,楊家駿說,陸委會當初的立場是希望只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規定要申報的人須受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不要擴及海基會所有同仁。105042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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