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律師羈押閱卷權 法務部:未違憲

(17:12更新內文)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737號解釋,

網路行銷公司

,認為刑事訴訟法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

響應式網站

,未使被告獲知聲押有關證據,

line行銷

,應修法保障其防禦權,

關鍵字行銷

,媒體因而報導「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被告之律師閱卷已違憲」。但法務部今日澄清,

口碑行銷公司

,該號解釋並未宣告任何條文違憲,

手機版網站

,僅認定現行法對被告防禦權保障不足,

網站優化

,應修法補強。737號解釋起因於台北市議員賴素如3年前因雙子星案被控收賄遭聲押,她要閱卷遭駁後聲請釋憲,法務部長羅瑩雪為此親自站上憲法法庭辯論。法務部解釋,737號解釋意旨僅在於,現行偵查中聲請羈押時,被告及辯護人只能藉由法院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但無法進一步了解證據資料,大法官會議認為此種保障程度尚有不足,不符憲法意旨,應於一年內修法補強其防禦權。官員強調,大法官解釋雖認為應讓被告獲知聲押有關證據,以利行使防禦權,但使被告知悉「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大法官也認為「若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疑慮時」,仍可以限制或禁止檢閱卷證。法務部表示,大法官對法務部一再提醒全面開放閱卷恐導致串證、滅證的意見深表認同,也肯認「偵查不公開」具有憲法位階的重要性,更明白表示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沒有「武器平等原則」的適用,更是法務部於憲法法庭辯論時所一再強調的重點,同樣獲得大法官支持。(中時即時),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