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女子5年前至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接受部分肝臟切除及膽囊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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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吳女控院方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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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胃中留下5公分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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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長期不適引發重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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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13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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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嘉義地方法院駁回。吳女肝臟有良性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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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到榮院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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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身體一直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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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就醫檢驗出胃食道逆流、腹膜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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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3月到大林慈濟醫院檢查出胃部有開刀遺留、長5公分的醫療用縫線,且胃、肝臟有2處沾黏。同時吳女指控,2012年5月腹痛到榮院就診,接受電腦斷層掃描,放射科護理師注射顯影劑漏針,害她右手神經受損合併腔室症候群,到慈院開刀住院8天,吳質疑漏針使顯影劑不足,才未照出胃部有線頭。吳女胃部長期不適又查不出病因,患上重鬱症、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右手受傷、需長期復健,水電行工作不能做了,憤而控告榮院醫療疏失,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撫慰金、半年工作收入、醫療費與看護費,共130萬6157元,然而嘉義地院予以駁回。判決書指出,只要手術,縫線均會留在體內,術後皆可能引起沾黏,吳女曾在他院接受腹部手術,胃部縫線非榮院遺留,胃與肝沾黏可能造成胃食道逆流與腹痛,但沒絕對因果關係,在榮院檢查,線頭還未穿透胃部造成潰瘍,慈院檢查時,線頭移位被發現。法官根據診斷證明書,得知吳女原就有中度重鬱症,非術後才引起,加上吳女右手尚未認定是神經損傷,法官認為醫學不是萬能,醫護人員在檢查與處置過程,無違反醫療常規、也無疏失。(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