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雖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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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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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公審會未踐行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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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公投法未規定應持改變現狀立場才能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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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中選會需另作處分。黃昆輝就在2012年7月函請公審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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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第17次審議會,還是認定提案不合規定駁回ECFA公投案;黃不服,再提訴願被駁回,又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投審議會對公投提案成立與否,具實質的決定權限,公投法規定租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黃的提案內容涉及租稅,且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被駁回並無不當,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被判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