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歲林姓婦人經營六合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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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賭客下注簽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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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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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嘉義地院判處2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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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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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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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訊問內容是員警教導她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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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將扣案的簽單送鑑定、對員警測謊等,法院認為搜索過程沒有瑕疵,二審駁回。林婦2015年11月3日至26日間,於嘉義縣民雄鄉自宅,擔任組頭,經營二星、三星彩,透過親自到場或打電話的方式,供人簽賭,每支簽注金100元,二星實收80元、三星75元,若有簽中,二星每支支付5700元彩金,三星5萬7000元,警方判斷她是下線組頭。接受員警詢問時,林婦神情自若,常哈哈大笑,供稱腳痛無法工作,才剛開始學做(組頭),輸得比較多,閒閒的女人家多少簽一點,一期差不多做5000元而已,還說「子女很討厭我做這個,要是讓他們知道,我會被罵到臭頭」。法官審酌林婦無前科,素行良好,經營期間尚短,對社會治安危害不大,量處2個月徒刑;林婦不服判決上訴,辯稱筆錄內容非屬實,自己高齡、不識字,如何經營六合彩等云云。檢警調查,搜索過程合法,偵查自白可採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維持判決,不得再上訴。(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