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可代簽放棄急救同意書? 衛福部:不行

衛福部上周函文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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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強調同性伴侶可代簽手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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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明文件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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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令外界再次想起月中才過世的法籍退休教師畢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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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畢過去在其其同性伴侶過世前、能否代簽「放棄急救同意書DNR」?衛福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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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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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目前不能替代簽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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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病人處於臨終、瀕死或無生命跡象時,經評估,在進行包括心臟電擊、急救藥物注射、氣管插管等積極治療下,病人生命依然無法獲得有意義的延續時,可以簽署DNR,本人清醒時可自行簽署,失去意識時改由家屬代簽,若無家屬代簽,醫師有權利自行決定。去年10月,畢安生的同性伴侶曾敬超因癌症復發住院,在失去意識、肺部幾乎失去功能情況下,儘管畢安生希望能放棄急救、讓對方早日脫離痛苦,但對方家屬仍在和醫師討論後,讓曾戴上高壓呼吸器維持生命,讓畢相當不捨又無力。衛福部醫事司科長呂念慈指出,根據法規,一般的手術、麻醉同意書,因不具有順位問題,親密的同性伴侶可代為簽署,但若是DNR,因具有順位問題,並無「關係人可代簽」一事,決定權依序為病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成年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等旁系血親(叔伯、阿姨、姪女、外甥等),再來是一親等直系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丈人等)。呂念慈強調,在上述所有親屬都因故無法簽、拒簽等情況下,醫師有權利決定是否繼續急救,同性伴侶也只能在此刻、提供自身意見供醫師參考,也就是依現行法規,無法自行做決定。(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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