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僅換1天補休?郭芳煜:不公平

過去有函釋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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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勞雇雙方協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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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補休替換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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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長郭芳煜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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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休息日加班換1天補休」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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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內會訂出修正。(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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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約定以補休交換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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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換1天」未能加重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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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長郭芳煜6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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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確實不公平,短期會檢討。(劉宗龍攝)

勞動部長郭芳煜6日出席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前受訪表示, 目前加班費計算方式是前2小時為勞工時薪乘以1.33及後2小時後為時薪乘以1.67,但勞工加班8小時 ,補休卻只給1天不公平,近期會檢討。(劉宗龍攝)

行政院將院版的《勞動法》周休二日2.0版「一例一休」送進立法院,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二例」絕對是終極目標,現在「一例一休」是達到勞資平衡前的過渡方案,希望透過加重雇主負擔,達到「二例」效果,但如果雇主約定以補休交換加班費,以「1天換1天」未能加重雇主負擔,郭芳煜認為這確實不公平,允諾短期會檢討。休息日的加班費已經訂出是分別是前2小時1.34倍、之後為1.67倍,但過去有函釋訂出,只要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用補休替換加班費,郭芳煜坦言,「1天休息日加班換1天補休」並不公平,會來檢討,短期內會訂出修正。郭芳煜指出,勞動部現在唯一的態度就是對「一例一休」政策辯護,對於支持「二例」的都會進行溝通,他強調,台灣未來絕對會是「二例」的工作條件,但在達到這目標前,應該要先給業界有點彈性空間,「現在要平衡勞資雙方的差距,但還沒有達到平衡之前的過渡期」。勞委會在79年9月21日臺(79)勞動2字第22155號函之解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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