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航:資遣費優於勞基法規定工資幅度達200%

復興航空今日九點前發布聲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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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董事長林明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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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自宣告解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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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的態度從未改變。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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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迴避。」並指出興航資遣費合併勞基法與大解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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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於原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工資幅度達200%,不過從九點到近中午,第三次勞資強制協商依然沒有達成共識。針對今天的第三度勞資協商,興航執行長劉東明呼籲,「對於19日晚上在本公司大樓外發生的圍堵推擠衝突暴力事件,甚且有員警積勞成疾身亡,本公司深表遺憾。期盼爾後協商程序能在主管機關主持下平和進行,勿再有任何不幸發生。」林明昇表示,「感謝行政院勞動部與台北市勞動局的指導,我們十分樂見所屬員工能享有更完整的資遣費保障。由於合併了勞基法與大解法精神,優於原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工資幅度達200%。」興航說明,不僅在勞基法的法定基礎上,已確保員工資遣費無虞;更勉力在法律基礎上,為員工爭取更優惠保障。興航所有員工資遣費總額,可望由原本的勞基法保障基礎的4.5億,加上大解法精神的預告工資差額2.6億。劉東明表示,「根據公司治理精神,興航善後小組以『看守型經營團隊』自我定位,務求兼顧員工、旅客、債權人及投資人之權益,不得有所偏頗。不僅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管與指導,未來也將面對司法的檢驗與裁判。」劉東明進一步表示,「善後小組的所作所為,絕不屈服於任何暴力壓迫,皆可以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有鑒於在台北市勞動局之勞資協商中,朱瑞陽主席要求興航,以大解法(大量解僱勞工法)公告期,搭配勞基法預告期,重新提出可行方案。復興航空於是主動向有權解釋法律的行政院勞動部發文,請求行政函釋,並以此為依據,於19日董事會通過整體資遣費之更優惠方案。興航19日董事會決議,目前分三批資遣員工,其離職日期分別為12月之2日、12日與22日,公司將補足各別日期與大解法60天公告期差異天數之薪資。惟,上述因公告日期差異所衍生之工資補償,初估約新台幣2.6億元,非原有之6億元員工信託帳戶所能支應,將於106年1月11日股東會表決通過後,於清算程序中依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之債權受償順位規定,可望以員工債權為第一順位之前提,進行處理並發放。另,為有效促成本案,將敦請台北市勞動局於後續勞資協商會議中,邀請債權銀行團共同與會以利討論施行。依11月22日董事會之決議,公司宣布解散,依勞基法第16條對資遣員工的預告期規定,分別為一年以下為10日、一至三年為20日、三年以上為30日。根據興航「12月」19日董事會決議,依據勞基法於12月2日資遣之員工,因預告期僅10天,公司將「依大解法規定精神」,另補50天工資給員工;以此類推,12月12日資遣之員工,因預告期僅20天,公司將另補40天工資給員工;12月22日資遣之員工,因預告期僅30天,公司將另補30天工資給員工。基於上述,興航員工將在勞基法所保障的法定資遣費之外,更依據大解法60天公告期之精神,額外獲得50天、40天、30天之工資,以為補償。(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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