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店面辦理營業登記設立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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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也都按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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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還有扣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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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還要補稅被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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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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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皆有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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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店面是向他人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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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負責人依規定即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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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支付租金時依租金的扣繳率扣繳稅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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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訂有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而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於各類所得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部分獨資商號事業負責人因免用統一發票,認為僅須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即可,忽略其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仍有依規定扣繳並申報的義務,因此獨資商號等事業負責人於辦理營業登記時應一併了解相關法令,以免遭補稅處罰。(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