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並未要求成員國必須是獨立國家。
1936年《蘇聯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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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盟共和國獨立行使國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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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受蘇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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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己的國旗、國徽、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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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保留退出聯盟的權力。
1944年新版《蘇聯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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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共和國有權與外國直接發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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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協議並交換外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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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能建立武裝部隊。
因此,當年蘇聯加盟共和國烏克蘭和白俄羅斯加入聯合國,形成一國(蘇聯)三席局面,並無違反相關規定。
然而,在蘇聯解體之前,烏克蘭和白俄羅斯代表在聯合國從未出現與蘇聯不一致的情況。如今就連烏克蘭政府也承認,冷戰期間烏、白在聯合國的席位,只是讓蘇聯多出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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