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商城 不適用7天猶豫期

     台北市政府限期美商科高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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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Google Play與客戶契約的服務條款及建立退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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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昨以北市府的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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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引用消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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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將北市府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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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均予撤銷。北市府表示將提上訴。
     台北市政府因認為美商科高國際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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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參與經營的Android Market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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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更名為Google 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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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費者行使消保法所定郵購買賣契約解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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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損害消費者財產的可能,於是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在去年6月7日發函限制科高,必須在收到公函次日起15日內修改相關服務條款及建立退款機制。
     由於科高並未在限期內遵循市府函示辦理,北市府依消保法規定,予以裁罰100萬元罰鍰。
     科高不服,在訴願失敗後向法院提起兩件消保法事件訴訟,一件是請求法院撤銷北市府的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另一件是請求法院撤銷100萬罰鍰的行政官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撤銷北市府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至於罰鍰部分,北高行尚未審結。
     消保法明文強制規定,透過網路販售的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但Google僅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的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北市府因此予以裁處。
     但法院指出,北市府引用消保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處分科高,但該項規定應該是指商品或服務本身,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可能時,才構成違反該項條文的要件。
     法院並引用今年3月22日,最高行政法院針對網路家庭(PC Home)與北市府間的同樣消保爭訟事件,北市府被判敗訴的確定判決指出,契約條款是否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指7天猶豫期間),並不在消保法第33條第1項規範範圍。北市府的處分,顯然錯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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