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5年前騎車行經新北市磺清大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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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撞上一旁自行車道「ㄇ型鐵管」致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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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二審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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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區公所設置的標誌、標線不足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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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負擔8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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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國賠新台幣1193萬元。一名在科技廠擔任作業員的張姓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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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金山磺清大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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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撞上一旁自行車道設置在地上的「ㄇ型鐵管」導致四肢癱瘓,終其一生需要靠他人協助才能生活,因此一狀告上法院。張男主張,肇事路段的前方並無禁行機車標誌,ㄇ型鐵管、道路旁也無任何反光設備提醒用路人注意,才會撞上。金山區公所聲稱,設置ㄇ型鐵管是為了避免車輛違規駛進自行車道,避免自行車騎士遭撞傷,且在道路前方700公尺處,也有設置慢行及警告標誌,符合規則。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區公所在事故地點前方700公尺設置警告標誌,但距離案發地點太遠,不足以警示用路人,且此標誌只能讓用路人了解此處是行人及自行車優先使用,不足顯示禁止汽機車進入。合議庭認為,區公所設置的標誌、標線有欠缺,但受傷的張姓騎士的時速達每小時47.99公里,已高於此路段每小時40公里規定。因此金山區公所、張男各負擔8成、2成責任,判區公所需國賠1193萬元,全案可上訴。1050508(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