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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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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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偏遠或離島地區公告的農地變更得免繳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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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住民轉型正義不衝突;原住民保留地變更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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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保障其權益。「原住民轉型正義」正要逐步落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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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權益備受關注。近日有民意代表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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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中有免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的條件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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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回饋金不必繳入農業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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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又發生在原住民保留地時,恐怕損及當地農業發展資源的挹注,有違原住民轉型正義。農委會企劃處指出,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中述及,「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得免繳交回饋金」,原住民保留地易屬偏遠、離島地區,或因此讓外界以為會損及原住民族的權益。企劃處說明,過去需要導入開發的年代,為讓偏遠或離島地區引進開發,所以有前述免繳回饋金的誘因條件設定空間,實際作業時,由地方政府向農委會提報偏遠、離島地區名單,然後由農委會公告。不過企劃處強調,社會變遷下,農地已顯珍貴,面對地方政府提報希望公告為偏遠、離島地區的名單,農委會都會告知、提醒農地的珍貴性,呼籲多加評估開發與土地資源之間的得失,但仍會尊重地方政府的權責。此外,企劃處重申,農地變更開發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的部份,為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農委會已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達成共識,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的開發利用,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已訂定的相關法令規範管理,原民會即可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與原住民轉型正義沒有衝突。1050816(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