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併法今審查 拚租稅優惠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將審查立委提案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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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簡化合併程序及提供租稅優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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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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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委建議應擴大租稅優惠、甚至是將準用金併法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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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至讓與主要部分的營業及資產負債。金管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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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租稅政策的部分將尊重財政部意見。至於在態樣擴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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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現行法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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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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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金併法,但如果將金併法擴大至讓與主要部分的營業及資產負債,這種購併態樣並不會減少金融機構的家數,跟金併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合,所以金管會認為,仍需再確認,是否應將租稅優惠擴大至讓與主要部分的營業及資產負債。立委羅明才建議,應比照《企業購併法》來擴大租稅優惠,例如金融整併的股票移轉免徵證所稅、證交稅,在移轉貨物或勞務時,也能免課營業稅。同時,也希望參照《企業購併法》第35條,在商譽攤提部分從5年延長至15年,更希望能爭取金控在合併銀行時,專業銀行與商業銀行並存。財政部次長吳當傑表示,原則上贊成金併法的相關租稅優惠,可放寬到與企併法一致,但有些草案內容則持保留態度,而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拉長,這部分財政部也有草案正在審查。有立委也提出,要將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NPL)的資產管理公司(AMC)改由金管會主管,金管會對此表示,由於資產管理公司會收購電信業、汽車公司等應收帳款,仍不宜改由金管會管轄。金管會數據顯示,金融機構售出的不良債券金額,已從2002年的2501億元,降至去年底的164億元,另外,金管會也在2013年修正注意事項,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已回歸自行催收。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過去立委認為金管會需要主管這些資產管理公司,是因為不良債權以前是從銀行出來的,但現在銀行已經不賣出不良債權了,其實就不需納到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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