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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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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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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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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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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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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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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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2年間以12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1,5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定甲君102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29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如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受處罰。(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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