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遭祝融之災的陳姓市民(左)向市議員江肇國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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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戶籍不在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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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只發給「安置代金」6000餘元。(盧金足攝)
1名陳姓民眾家裡發生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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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府申請災害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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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因戶籍不在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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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獲「安置代金」6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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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發災害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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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議員江肇國陳情,抱怨市府、公所互踢皮球。社會局表示,陳姓民眾的母親與弟弟,戶籍與居住現址符合法令規定,已核發安遷救助各2萬元,陳姓民眾未設籍,依法領取「安置代金」補助,完全符合程序。江肇國表示,陳姓民眾與母親、弟弟3人從3年前承租該屋,由母親擔任戶長,他平日在市場擺攤維生,沒有固定收入,7月房屋遭祝融之災,家當付之一炬,經濟陷困境,連身上穿的衣物、盥洗用品都向親友借。陳姓市民抨擊市府災害救助金核發,應考量災民的實際需求,他有居住事實,卻因戶籍問題遭到刁難,江肇國要求災害補助認定以「戶籍」、「居住事實」雙軌制,只要符合一項就應有申請資格。社會局指出,安遷救助所稱受災戶是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戶籍與居住現址兩項要件需同時具備,才可領取安遷救助金。市府考量火災受助戶突遭祝融無所適從,創先全國提供「安置代金」補助,受災民眾每人補助最多10日簽約旅館住宿或每人每日600元整依親補助。(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