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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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和全國性體育團體間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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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共識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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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和教育部共同設立仲裁專責機構。徐國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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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中午討論國民體育法修法。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的體育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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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依人民團體法輔導管理有其不足,因此在國民體育法增訂相關規範。近來體育選手與所屬的全國性體育團體屢傳爭議,他表示,修法增訂,將設立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教育部共同設立的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如果有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對全國性體育團體的決定不符,可以申請交付仲裁。修法也增訂,體育團體應該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專項委員會。徐國勇表示,修法新增利益迴避條款,規定體育團體不得聘任現任理事長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擔任。他表示,修法增訂,國家補助達到一定金額的全國性體育團體,必須增置公益理事、公益監事至少各一席,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具有體育專業的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現任的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不得擔任理事或監事。此外,修法也增訂,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參與為原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運動選手及民眾申請加入會員。1051121(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