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台灣與港澳經貿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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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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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港澳海空運輸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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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惠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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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可相互減免營業稅及所得稅。條文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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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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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在台灣地區取得的運輸收入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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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互惠原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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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減免應納的營業稅及所得稅。至於減免稅捐的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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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財政部依據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擬訂,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長林全表示,修正案賦予台灣地區與香港、澳門之海、空運相互減免稅捐的法律依據,有助改善台灣海、空運事業整體經營環境,強化競爭力。他指示陸委會、財政部、交通部積極向立法院各黨團委員說明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目前許多國家海空運事業都與港澳特區政府有互惠原則,來減免各種稅捐,而台灣海空業在港澳並沒有減免稅捐的法律依據,可能負擔比較高賦稅成本,相對處於不利地位。他表示,為提升台灣海空運事業國際競爭力及強化台灣的投資吸引力,因此修法。修法後,台澳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能夠實施,並同時積極與香港洽談海運避免雙重課稅協議,希望早日上路。邱垂正強調,由於港澳關係條例並未明定台灣與港澳簽訂協議必須依照兩岸條例規定,並無兩岸條例之適用,因此並非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適用範圍,不必等到協議監督條例立法完成後才能推動。1051117(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