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天就原住民自製獵槍打獵是否合法等爭議開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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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辯雙方為此唇槍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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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於12月17日下午3時宣判。
排灣族男子蔡忠誠自民國97年6月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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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屏東縣牡丹鄉石門村某工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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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砂輪機、電焊機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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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打獵長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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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判決無罪。
但更一審依內政部於87年的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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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的生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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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核准報備使用,且不含彈頭、彈殼及火藥的子彈,據此認定蔡男自製的長槍並非法定「自製獵槍」,改判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包含如何定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內政部函釋內容及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的保障與定義「自製獵槍」有無關聯等。
蔡忠誠由律師林宗儀、詹順貴及同是排灣族原住民的律師林長振出庭辯護。
林宗儀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過2次修正,已將原住民自製獵槍由原本的刑罰漸進除罪化,行政機關不應漠視;修正後的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但未授權內政部定義自製獵槍,又自製獵槍的殺傷力遠不及制式獵槍,內政部的函釋也超出原意。
蒞庭檢察官認為,修正後的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應包含「自製獵槍」,且內政部關於「自製獵槍」的定義,是與政府各相關單位廣泛討論而得的專業意見,不是內政部單一見解。1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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