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論-一中三憲保障台灣利益

文明社會最重要規範人類行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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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律。包括:人與人間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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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根本大法是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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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與國間是條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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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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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保障各式各樣的權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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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護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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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保障台灣的權利。權利,除了經濟利益,廣義的概念,還包括台灣人認為最重要的主體性,自由、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保障經濟利益,經濟學的基本就是財產權的歸屬。經濟理論也告訴我們,財產權是經濟發展必備的條件。1991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寇斯,最大的貢獻是探討〈企業的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及〈社會成本的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apital)兩篇大作。這兩篇文章揭示了「交易價值」在經濟組織結構中的重要性,發現並闡明交易成本和產權在經濟組織和制度結構中的關鍵地位。只要財產權能夠清楚的界定且進行交易,市場就會有效率的運行,創造最大的福利。我們也需要利用法律,來保障台灣的權利。因此我贊成黃教授《一中兩憲:兩岸和平的起點》書中的論點。我也認為兩岸目前彼大我小,用領土、人口、國際地位,…,任何各項指標,都沒有辦法對等。唯有在憲法上「中華民國憲法」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兩部根本大法都是對「一個中國」的規範,是完全對等。因此贊成黃教授的台灣使用「一中兩憲」的立場,雙方便可以「對等的政治實體」的地位,展開「平等的協商和談判」。「一中兩憲」需要更深入論述。現實上兩岸憲法所主張的主權範圍是重疊的,可是目前的現狀是兩岸在各自的管轄範圍內,各自依憑自己的憲法而行使其治權。因此兩岸的主權是共享,可是治權是分立的。準此,所謂的一中,應該不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獨享,一中是大陸必須加上台灣,才是「整個中國」的概念。然而「一中兩憲」,是對現狀的描述。要給台灣有更大的保障,還要超越黃教授的主張。這個問題,台大政治系張亞中教授有很深的思考,他認為需要把「整個中國」的概念充實起來,或者稱為「再憲法化」、「再實體化」,通過一種搭橋建樓,不斷去充實。這是類似建構歐盟的關鍵文件:馬斯垂克條約。據此形成第三憲,也就是「一中三憲」的由來。需要充實的各項協議,包括和平協定、軍事互信機制,規範國際外交、內政司法,貨幣支付,…,等等。第三憲跟原先兩憲是平行的,甚至位階高過原來的兩憲,唯有這樣的積極性與動態性的力量,未來的目標才會很清楚,回過頭來,大家才會更安心。換句話說,「一中三憲」明確界定兩岸的政治定位關係,也清楚指出兩岸應將「第三憲」作為兩岸政治、經濟、文化合作的目標。我不贊成黃教授最後的主張要「馬總統,請放手一搏吧」。我認為馬政府現在在內政上仍然可以有所作為,但是在兩岸或外交政策上,還是做個看守政府。因為大幅的變動,在目前太陽花運動及九合一大選國民黨敗選後,兩岸政策能夠維持目前成果,服貿或貨貿能夠有所突破,就已經是兩岸關係最良性發展。走太快,積極推動以「一中兩憲」和對岸簽訂和平協議,恐被氣勢高漲的綠營打為「賣台」,萬一再引發任何衝突,更不利兩岸未來的發展。兩岸的政治互動,需要鋪陳,需要建立氛圍,才能水到渠成。(作者為台大經濟系教授、國政基金會財金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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