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母責 老了爭扶養費敗訴

     七十五歲的李老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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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事已高沒有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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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只靠老人津貼不敷生活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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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兩個女兒給付扶養費。法官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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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李老奶奶早年離婚後就離開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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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未扶養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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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臨老才要求女兒負擔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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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敗訴不能請求扶養費。
     父母和子女直系親屬間,相互負有扶養義務,但是負有扶養義務的任一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依民法第一一一八條之一的規定,法院是可以免除對方的扶養義務。
     早年就和年幼女兒分開的李老奶奶表示,她因為年齡已大沒有謀生能力,目前每月仰賴七千二百元的老人津貼生活,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一百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二萬五千三百廿一元的標準,扣除她已領的老人津貼,兩名女兒應該負擔剩餘的一萬八千一百多元,即每人該給她九千零六十元。
     對於老母的說法,李老奶奶的女兒則有話要說。認為母親在她們很小時,就離家出走和爸爸離婚後,就沒有來看過她們,也未給付扶養費,請求依民法「扶養義務免除」規定,免除她們的扶養義務。
     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傳喚李老奶奶的前夫到庭作證後,證實女兒的說法屬實,且李老奶奶本人也承認在女兒小時就離開,確實未盡到扶養女兒的義務,可見李老奶奶沒有正當理由,不盡扶養女兒義務且情節重大。裁定女兒可免除扶養義務,不必給付母親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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