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力恆不想入監提異議 遭駁回

拉法葉艦回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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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年4月16日依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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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郭力恆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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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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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與同案被告汪傳浦連帶追繳不法所得104億元定讞。由於郭力恆因獵雷艦採購案服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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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底才刑滿出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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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案適用修正前刑法數罪合併刑期最高20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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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必再入監服刑,檢方因此執行罰金刑和追繳不法所得。台北地檢署查出郭力恆名下無資產,他被傳喚到案時,希望以他和哥哥2人的瑞士帳戶匯回的2471萬6690美元、約新台幣7.4億扣抵2億元罰金,免除繳不出罰金須入監服6個月易服勞役的命運。但北檢認為該筆款項該用於執行追繳不法所得,不能用於扣扺罰金刑;因郭設籍台中,且無力繳交2億罰金,就囑託台中地檢署代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郭力恆不服向高院聲明異議。高院認為,台中地檢署10月20日分案後,還未核發執行指揮書,因此沒有執行違法及不當情事,不符聲明異議要件,且刑的執行是否停止,是檢察官權限審酌範圍,法院原則上不能干預,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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