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課綱微調如何提供審議紀錄 發回重審

教育部前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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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高中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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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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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會議記錄及投票委員名單行政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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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今(12)日廢棄原審判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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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台權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及可閱覽、抄錄審議委員簽到表和記名投票單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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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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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從資訊公開和民眾知的權利及保障審議委員能暢所欲言,從中求取平衡點去審酌。教育部前年1月27日,通過普通高級中學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方案的決議,因決議過程沒有充分公開資訊,導致社會大眾及基層教師疑慮;台權會前年2月7日,申請提供相關會議紀錄和公開委員名單。但教育部回函,為確保課綱審議公正、專業、獨立及中立不受干預性,循慣例在課綱實施後才能公布。台權會向行政院訴願被駁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資訊公開大於隱私保護,所以要公開,判決教育部應核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委員簽到表和記名投票單部分,台權會只能現場閱覽、抄錄。雙方不服判決結果,都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教學內容的良好品質及教學內容教都很重要,課綱有關教學內容,審議過程的發言具有高度公共性、公益性,也該保障審議委員暢所欲言的權益。台權會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政府資訊的主動公開,需考慮可行性、提供方式、手段上也有選擇,審議資訊內容是否高度敏感性、審議過程是否已完成、公開造成的壓力是否對審議品質、程序造成傷害、損害是否具重要性、有關委員個人資訊、隱私的敏感性、提供申請人資訊與重大公益達成,具有密切必要性與關連性。原審法院並沒有考慮到。且資訊應提供到何種程度,才能平衡審議委員參與的言論和民眾知的權益範圍,達到公益考量的平衡點、保障良好的教學品質,原判決不夠周延,應廢棄發回更審。(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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