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起油安風暴的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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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遭智慧財產法院判刑1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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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也被判罰3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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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卻以大統非犯罪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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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沒收檢方查扣的20億元不法所得。最高檢察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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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考量科處罰金、宣告沒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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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統是否為犯罪行為人竟有不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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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矛盾,昨提起非常上訴。不影響高振利刑責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非常上訴目的在於讓法院釐清法人究竟有無犯罪行為能力,消弭法律見解爭議,他指出,若非常上訴成功,可望順利沒收大統的不法所得,但不會影響高振利的確定刑責。智財法院去年7月就大統長基黑心混油案,判處負責人高振利12年徒刑,大統則被科處罰金3800萬元;至於檢方聲請沒收大統2007年至2013年間營業所得20億7000多萬元,法院則以大統非犯罪行為人,也非高振利共犯,諭知沒收於法無據而不予沒收。檢批法院判決矛盾最高檢指出,法院判決違反大法官第687號解釋的「無責任即無處罰」憲法原則,食品衛生管理法更明文規定可對法人科處罰金刑,因此法人可被視為犯罪行為人;但法院不僅未呼應687號解釋所否定的轉嫁罰理論,還錯誤援引已不合時宜的刑事判例。最高檢認為,食管法既然規定對法人處以刑罰,也對大統派處罰金,因此大統應有犯罪行為能力,犯罪所得應被沒收,原判決判決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造成法律見解爭議,影響法的安定性、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檢察機關偵辦案件的標準甚鉅,因此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