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贊助選手 可全額列費用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01年3月1日由行政院公告施行,

seo優化

,直到今年5月教育部長、7月立法院長邀請企業餐敘之後,

line行銷

,企業界才知道贊助體育能夠節稅,

台中關鍵字行銷

,但應該如何節稅仍是一頭霧水。
     體育署長何卓飛表示,

網站優化

,企業贊助運動款項如屬於培養運動員和購買國內舉辦的比賽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line行銷

,應於每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向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書,

網站優化

,後續再由該企業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捐贈金額全數皆可列支,

手機版網站

,且無上限)。至於其他捐贈事項,

seo優化

,則可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直接列入捐贈項目。
     受贊助者(運動員、運動團隊),接受的贊助經費,將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中的其他所得,但只要是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之原費、運動傷害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以及參賽旅運費等,都是可扣除項目,只須檢附相關原始支出憑證,即可列為年度個人申報所得稅時的減免事項。
     對於企業贊助體育團體部分(單項協會、學校或體育相關基金會等),則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當年度支出不得低於70%,或是結餘款小於50萬元,只要提報節餘款後續使用計劃,經體育署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後,即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何卓飛指出,若選手家長能自尋企業贊助,不必透過體育署管道,企業只要提出贊助憑據就能節稅,選手家長則須列出經費使用狀況,在年度綜所稅中即能獲得減免。,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