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去年11月17日晚間七點開車行經彰化縣秀水鄉番花路與安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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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方開罰闖紅燈和加速逃逸並各記3點、1點違規點數。黃男收到逕行舉發通知單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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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闖紅燈無照片佐證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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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停車接受警方取締稽查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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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根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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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主張當時天色昏暗,有無紅燈直行已無從追查,若有照片取證他無話可說,但不服取締加速逃逸部分,因當時不知道後方是否是警察,人到外地工作被追車心裡害怕,而警方的鳴笛聲他在開車根本聽不到,才會繼續向東直行離去。不過審理法官根據鹿港警分局提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光碟,可看到員警騎機車由後面追逐前方黃男駕駛的白色自小客車,距離從3至100公尺間拉鋸;可聽到鳴笛聲及警察不斷按喇叭聲,但小客車仍不斷往前行駛,一度有要停靠路邊跡象隨即又馬上加速駛離。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黃男是否闖紅燈?單憑舉發員警主觀認定和函復內容,而無錄影或照片可資憑佐,可能存在雙方認知差距及誤判可能,至於員警追逐時最短僅距離黃男車輛3公尺,雖辯稱沒聽到鳴笛且心生恐懼,透過畫面足以證實確有經員警攔查仍拒絕停車接受檢查而逃逸之事實,因此裁定撤銷闖紅燈處分,但保留原加速逃逸之處分。(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