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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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不久後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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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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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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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原住民身分。」認為陳父未從祖母楊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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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原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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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陳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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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她申請原民身分。陳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父親早在日據時期過世,在世期間根本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也無法從母姓,痛批戶政事務所以漢人姓氏邏輯否定申請,粗暴程度不亞於政府強賜漢姓,亦形同懲罰原民女性嫁給非原民男性所生的後代。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在該法施行之前,因故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可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意即陳父若在世可檢具原民身份文件取得原民身分,但因陳父已過世,其婚生子女可準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判決也指出,泰雅族命名採父子聯名制,如第一代名「瓦旦‧老辛」,第二代名「貝林‧瓦旦」,要求陳父從母姓才能取得原民身分,就泰雅族而言毫無血統意義;基於落實「原住民身分法」血統主義精神的立法意旨,既然陳父具原民血統,戶政事務所不得以陳父未從母姓而撤銷陳婦申請,判決陳女勝訴。陳婦家屬昨透過委任律師表示,法官判決對原民權益、男女平等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