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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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究以何責?中正大學教授林昭任涉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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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全國矚目案件。近八百名不實核銷公款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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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命運如何?屆時最高法院審判長法槌一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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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做出統一法律見解的決定性裁判。
最高法院一位刑事庭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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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任不實核銷國科會經費、公款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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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遭依貪汙罪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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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將產生「骨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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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級法院、地檢署將援引判決,對目前遭調查的八百名教授全依貪汙罪論處。到時,全國將會多出八百多名教授「空缺」。
也因為此案將產生震撼性的結果,最高法院罕見地召開辯論庭,讓檢辯就法律適用爭議進行論辯,使職司終局審判的最高法院得以透過公開審理,審酌各界意見,做出適法裁判。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林昭任一案,最高法院除了該確認「授權公務員」的法律定義外,也應就具體的個案,就 「公款公用」、「公款私用」的犯罪類型,定出量刑的標準,讓下級審法院可以有所依循,避免判決歧異、各吹各的調。
法界人士表示,不論教授是否被認定是公務員,挪用公款部分,如果是為了學術研究,當可依情狀減輕其刑;但如果是將補助經費,供教授個人享樂,購置與教學無關的高檔私人物品,就該從重究責。
立委尤美女指出,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就是因為政府的制度出現漏洞;主管單位在撥發補助款前,沒有盡把關的責任,對研究款項的核銷流程,也沒有清楚的法令規定,然後再把教授把賊一樣,抓起來審問,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尤美女表示,教授挪用公款,應依不同的個案,做出不同的處置。如果因補助款核銷問題,礙於現有制度的僵化,將公款公用,有情可憫恕的情況,就不能以嚴刑加以非難;反之,如果是公款私用,就應予以究責重懲,以昭炯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