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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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童工每周工時上限為40小時;並納入「童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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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主管機關對15歲以下勞工權益訂定子法做基準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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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簽經紀合約的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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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能受勞基法的保障。
     現行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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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雇主雇用未滿15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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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例外。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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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不區分對象、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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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5歲兒童每日可工作8小時的荒謬現象。
     王育敏表示,曾接獲童星家長陳情,指劇組為了拍攝,要求6歲童星凌晨4時梳化、從早上6時連續拍攝到隔天凌晨2時,嚴重超時工作;也有劇組要求童星冒著低溫浸泡在冷水中,勞動條件極為惡劣。王育敏說,童星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不屬典型的雇傭關係,不適用勞基法,形成童星權益保障的漏洞,因此她才提案修法。
     此外,條文授權勞委會依年齡、工作性質及上課時間訂定童工工作標準;未來童工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雇主違反童工工時規定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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