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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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授正宮在台南家收到刑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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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丈夫竟被前指導女博士生控告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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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得知10多年來竟不曉得先生外遇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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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精神飽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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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博士提告求償200萬元。被告在法庭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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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已跟男方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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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是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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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小孩、給付生活費是人父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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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侵害師母配偶權,另分手前曾向男方提告恐嚇及毀謗,師母應該知情,現在提告已超過法定2年請求權。法院調查,被告4年前曾對男方提告,但刑事告訴狀記載住址是男方在大學研究室,師母未必知道,至於前年在家收刑事傳票是11月送達,師母去年9月提告未超過法定時效。審酌雙方皆博士畢業,原告是教授、年收入171萬元、被告現在已是副教授,年收入135萬元,法官認為求償200萬元過高,以5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