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四歲邱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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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前與十四歲國中少女生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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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少女母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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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男求情以廿萬元和解換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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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簽不得私下聯繫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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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承諾女方廿二歲前不得懷孕、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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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給付二百萬元違約金,但邱男違約,台中地院判賠一百萬元。
邱男的父親是上市科技公司董事,他在民國一百年間透過網路即時通對話認識剛滿十四歲的國中少女,兩人僅交往數日就到西區一飯店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報警查獲。 邱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台中地院開庭時,一再向女生母親求情,最後雙方協議以廿萬元和解,邱男被判處六月徒刑、緩刑三年。
雙方簽訂的和解但書約定,兩人往來必須經過女方母親同意,不得私下聯繫,且女方廿二歲前不得訂婚、結婚、同住或懷孕,若違約時必須給付和解金十倍、共二百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但少女母親在同年九月又發現兩人每天熱線至少一至二小時,她憤而提告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