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初審通過 會計師籲清楚定義PEM

立法院8日初審通過反避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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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Deloitte)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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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對企業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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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應對CFC及PEM有明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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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造成企業不必要恐慌。財政部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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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定義已非常嚴謹。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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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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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各國政府透過各種法案爭取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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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卻仍未有反避稅相關規定,造成稅收損失,也不利競爭。若能儘早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即能符合國際趨勢。不過,勤業眾信也呼籲財政部,考量對企業的可能衝擊,應儘速確立實際管理處所(PEM)的認定及受控外國公司(CFC)相關名詞的定義,以降低不確定性,避免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恐慌。勤業眾信會計師林宜信表示,各界關注反避稅條款是否影響本國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發展,3年前立法院討論訂定反避稅條款時,已有部分企業資金有重新調整動作,期盼財政部儘早確定PEM、CFC的認定標準,降低不確定性,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否則在法案三讀通過後的緩衝期間,種種不確定性可能造成企業資金移到境外,對我國銀行發展造成影響。他舉例,總部在台灣的上市櫃公司,將海外子公司的銀行帳戶設在OBU,是希望能由營運總部母公司直接掌握集團資金操作。若只因資金操作在OBU,即可能將海外子公司認定為PEM,並不合理。現行條文雖未將資金操作列為主要經營活動判斷要件,但仍建議有更明確的認定,避免企業不必要的恐慌。不只影響OBU業務,PEM認定標準也可能影響台灣F股資本市場。勤業眾信會計師林淑怡指出,F股在台灣上市櫃,為了符合台灣法令規範,在營運流程會改變,在台灣設置必要的管理機制,但有些公司可能就會符合PEM認定,影響F股公司來台上市意願,進而阻礙台灣資本市場的活絡,也與政府推動F股發展的政策背道而馳。林宜信呼籲,未來法令一旦通過,企業應檢視相關投資架構、營運流程、未來資金操作,考量目前海外子公司是否有被認定PEM或CFC之虞,但「千萬不要輕舉妄動」,因為所有重組或調整動作都可能產生課稅問題,調整之前務必詳細評估。對此財政部表示,關於PEM的認定,已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與聯合國稅約範本,以及兩岸租稅協議「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須由國稅局舉證,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預估反避稅條款上路後每年稅收僅新台幣8億多元,影響不會太大。1050610(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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