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西北海市興港鎮一對夫妻新婚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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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絕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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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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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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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要求離婚。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廣西新聞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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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夫妻於2014年8月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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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依當地風俗給了歐女士家彩禮。女方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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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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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按照風俗舉行了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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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卻因歐女士生理期,陳先生不顧太太的感受,強迫她要行房,但歐女士不肯,雙方發生爭吵。結婚才3天,她就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至今。陳先生表示,他並不認同歐女士的說法,認為兩人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一年的戀愛,自願登記結婚。他沒有強迫歐女士同房,夫妻感情也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如果歐女士堅持離婚,要還他20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0萬)彩禮。法院認為,兩人自登記結婚後並未實際共同居生活就產生了矛盾,且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同意兩人離婚。陳先生為與歐女士結婚,按當地風俗給付了彩禮,給陳先生造成一定的經濟困難,但陳先生沒有提供給付彩禮的證據,根據雙方在庭審時所陳述的事實,法院酌情支持由歐女士還陳先生彩禮10000元和金項鍊一條。(旺報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