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訂於105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儘後召集於105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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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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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規定期限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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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視同棄權。各款申請條件如下:兵役法第41條第4款:申請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第5款: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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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年逾60歲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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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年滿30歲以上者。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各款詳細條件與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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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高雄市政府兵役局網站(http://mildp.kcg.gov.tw/)「最新消息」、各里辦公處公告或向各區公所兵役單位洽詢。(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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