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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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更應謹慎依法行政!新北市交通局針對停放在林口區的八部廣告車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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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質疑稽查人員僅憑目測未實際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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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逕自認定違規作法;新北地院審結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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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本應針對違規事實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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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所提證據卻無法支持開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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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其中七張罰單。
挨罰的大慶車體廣告社指出,
Phase one
,交通局稽查人員去年九月十五日對林口區仁愛路、文化一路及文化三路等路旁八部廣告車拍照,車上駕駛發現詢問有什麼事?稽查人員隨口回答「收到單子就知道了」。
事後交通局以八部貨車上的車體廣告已超過車體寬度或高度規範,開出每張罰鍰一萬元、共八張違反「台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的罰單,廣告社不滿並向市府提起行政訴願遭到駁回,遂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告社指出,交通局稽查人員當場並沒有實際丈量原告車輛尺寸是否超高、超寬,事後「僅憑拍照目測認定違規」,與事實不符;另挨罰的八部貨車中,有七部貨車已到監理站辦理臨時檢驗且完全合格,交通局裁罰無理。
新北地院認為,交通局稽查人員針對貨車設置廣告物是否有逾車體長度、寬度或高度,僅提出照片、卻沒提出廣告物「逾車體之長度、寬度或高度」的實際數據,不足以逕行推斷違規之情,沒有盡到舉證之責,審結判決交通局敗訴,並撤銷其中七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