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向鄭姓男子學收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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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偷走空白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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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上金額後交給他人。最高法院今依竊盜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她3年3月徒刑。
根據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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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男子在報紙刊登廣告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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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收驚。吳女報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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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98年10月間在鄭男位於台南市歸化區的住處偷走鄭男放在抽屜內的支票。
吳女竊得支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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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上新台幣15萬2000元的金額並盜蓋鄭男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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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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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支付積欠的款項。
法院審理時,吳女辯稱與鄭男是男女朋友,鄭男同意若她需要用錢,可以開他的支票,但金額不要超過20萬元,她因積欠貨款,才簽發支票給他人。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無證據證明鄭男出借支票給吳女使用,不採信吳女說詞,審酌她有前科,屬累犯,依竊盜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吳女3年4月徒刑。
二審審理認為,吳女不構成累犯,依竊盜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她3年3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10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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