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灣之星在Google搜尋引擎上購買「台灣大哥大」(3045)關鍵字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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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平會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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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回應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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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操作委由代理商「比石硬公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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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造成此事件主要為作業疏失。台灣之星針對Google搜尋引擎上購買「台灣大哥大」關鍵字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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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平會裁罰提出回應:台灣之星與此單一關鍵字廣告誤植事件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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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灣之星關鍵字廣告操作完全委由代理商「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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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委託代理商執行關鍵字廣告之模式為市場廣告業務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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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作業疏失違反雙方約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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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造成本次單一關鍵字廣告誤植事件。台灣之星於2015年8月24日接獲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發生單一關鍵字誤植,該公司除承認錯誤外,並於知悉錯誤當下,立即下架處理完畢。截至該時點,台灣之星始知此事件,隨即要求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此事件始末提出調查與改善報告,以確保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該單一誤植廣告將「獨家台灣之星月租費限時半價」之品牌名稱關鍵字誤植為「台灣大哥大」, 且其上架至下架總點擊次數僅332次,加上台灣之星當期除該單一誤植廣告外,同步亦有其他同樣主打「月租費限時半價「之廣告素材委託「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操作,實無利用此支單一誤植廣告誘使瀏覽者點擊關鍵字廣告,更無攀附台灣大哥大品牌以吸引瀏覽者點擊之嫌。台灣之星對於此次誤植事件造成之傷害甚感遺憾,並將向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台灣之星將於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提起行政救濟。(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