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代書逾期登錄可改正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業界髮際線

,地政士屆期未完成實價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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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限期改正再開罰。
     實價登錄制度自民國101年8月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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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屋主私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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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透過仲介、代銷業者、地政士(代書)成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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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須在所有權移轉登記的30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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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申報登錄。未於期限內完成登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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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罰新台幣3萬元。
     但根據內政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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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02年11月30日為止,完成申報登錄件數有62萬件,如期申報登錄比率達99.99%;裁罰件數共105件,其中地政士94件、經紀業10件、權利人1件。接受委託代辦業務的地政士成為最大宗受罰者。
     依現行規定,權利人逾期未申報有「限期改正」機會,地政士卻沒有。朝野立委都提出修法版本,希望至少讓地政士跟權利人擁有一致的改進空間。
     初審條文規定,地政士屆期未完成實價登錄程序,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但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表示,在不動產買賣的案件中,地政士只是接受委託代辦業務,與買賣利益不相干。但若買賣雙方沒提供充足資訊,導致地政士無法及時登錄,卻要受罰。
     段宜康說,「權利人犯錯,苛責代理人」並不公平,要求內政部思考修法,如何將實價登錄的責任落實到權利人,而非地政士。
     此外,現行地政士法規定,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將撤銷或廢止。
     因考量此規定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初審條文將規定改為「罹患精神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102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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