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男子與女友人在電話中吵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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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到女友人住處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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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腳踢女友人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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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獲報趕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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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蘇男疑似酒後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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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拒絕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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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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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蘇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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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並未看到他騎車。台中地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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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未錄影存證,判撤銷罰單,仍可上訴。判決指出,去年5月晚間,蘇男與女友人在電話中起爭執後,騎機車到潭子區頭張路的女友人住處樓下,走過去踢女友人的汽車輪胎,發出警報聲,女友人報警後,謝姓、李姓警員到場,向報案人了解狀況時,謝姓警員看到蘇男騎機車返回線現場,停在轉角處。蘇男停好機車後,走向汽車處,警員從蘇男身上聞到些許酒味,欲對蘇男酒測,但蘇男以未騎機車、沒有飲酒為由,拒絕酒測。警方即以蘇男拒絕酒測,開單告發,罰鍰9萬元,吊銷機車駕照,並應參加道安講習。蘇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蘇男指稱,當時他沒喝酒,也沒騎車,2名警員當時在與女友人談話,背對著他,並未看到他騎車,他只是走路散步,為何要配合酒測?但謝姓警員則指證,他有看到蘇男騎機車停下來,停車位置距離汽車約10公尺,但因蘇男突然出現,未能及時開啟錄影。台中地院審酌,為避免執行酒測過程爭議,相關法律明文規定取締酒駕應全程連續錄影蒐證,警員當時對蘇男實施酒測程序時,既未錄影存證,即不符取締酒駕作業程序,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規定,判決撤銷罰單。(中時即時),